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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收入是否缴营业税及附加?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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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现金股利等,从税务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关于代理业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代扣代缴税款,属于从事“服务业——代理业”应税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规定,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参照上述规定,我们认为,企业代扣代缴税款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缴纳营业税,相应还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在公开渠道上,我们未查询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对问题的明确规定。以下地方文件作参考: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8]583)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或者接受委托代征税款,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纳税问题的函》(桂地税函[2009]446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的有关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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