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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地税发[2013]9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4/12    来源:   阅读次数:630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3]9号                                                                 2013.1.28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总局2013年所得税工作总体要求,落实总局南京会议精神,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现就做好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汇算清缴工作方案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汇算清缴工作,一方面能了解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掌握情况和纳税遵从度,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总结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促进落实各项管理规定,提高管理质效。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根据总局、省局及市局的相关要求,结合各单位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提高工作质量,把握工作进度,顺利完成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培训,提高纳税辅导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加强外部培训。一是组织召开汇算清缴专题辅导会,辅导纳税人理解政策,了解申报流程等。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培训,通过纳税人学校、12366热线、网站、报纸、电视、电子屏幕、短信平台、税企邮箱、微博等宣传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宣传,提高政策宣传培训的广度和深度。二是辅导内容要有侧重点。除企业所得税各项税收政策外,对2012年新的政策、变动较大、涉及面较广的政策,如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问题、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软件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已执行到期的政策、核定征收等,要进行重点宣传辅导。三是重点行业重点宣传。以《企业所得税管理行业操作指南》为基础,归集行业税收政策,对新办企业、重点税源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减免税企业、亏损企业等进行专门政策辅导。
      (二)加强内部辅导。市局将组织税政人员及业务骨干培训,培训内容包含2012年新的税收政策及汇算清缴应注意的事项、疑难解答等。各基层局应注重发挥企业所得税业务骨干的作用,针对重点税源户开展个性化纳税辅导。

      三、做好涉税事项的申报、报备、审批等工作
      各基层局应认真做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等项目的申报、报备、审批管理工作,严格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等文件要求执行。企业未按规定申报及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的,所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或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自行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四、加强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管理
      各基层局要即时跟踪纳税人申报情况,掌握申报进度。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漏报户,确保汇算清缴申报率。对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认真做好年度申报相关数据的审核工作
      各基层局要认真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表,逐户、逐项审核申报信息和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发现问题,及时辅导纳税人更正、补报,提高年度申报质量。
      (一)加强对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审核。审核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填报是否符合规定,包括年度纳税申报主表中“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附表五中“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代码”、“纳税调整”等项目。对纳税调整后所得额刚好为零的企业,要重点审核。
      (二)加强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重点审核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损失申报并报送相应资料等。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审核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等。
      (三)加强对亏损弥补的审核。审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是否按规定出具中介报告,弥补的亏损额是否与税务机关的台帐相符等。
      (四)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审核。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免税收入的审核。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
      (五)加强对中介报告的审核。重点审核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鉴证报告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对年度缴纳税款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结论是否公允、客观,披露事项是否全面、完整,是否存在含糊不清的事项,是否符合规定的工作规程及相关要求等。
      (六)加强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审核。对纳税人基础信息不全或错误的,如投资信息和登记注册类型之间不匹配、纳税人所属行业、征收方式等信息,应及时做好相关数据的维护工作,确保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

      六、加强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审核,发挥好税务代理的作用
      各基层局要根据税务代理的范围,在鼓励纳税人自愿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其他涉税鉴证的同时,加强对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审核。对发现税务中介机构违反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造成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要及时上报情况。市局将组织抽查税务中介机构执业规范化情况,发现问题严肃处理,促进中介机构依法履行审核鉴证责任,提高鉴证业务质量,发挥好税务代理的作用。

      七、认真落实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
      (一)加强数据分析比对。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电子台账的运用和分析,利用企业所得税综合分析平台,分析汇算清缴数据,进行相关报表的分析比对,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
      (二)开展企业所得税专项纳税评估。充分利用企业年度申报表、财务报表、电子台账等数据信息,以及企业所得税综合分析平台的分析指标,提高评估选户的准确性。根据选户环节发现的纳税异常,结合企业经营规模,选择部分评估对象实施重点纳税评估。评估重点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总局确定的重点评估行业)、减免税企业(侧重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免税收入的企业)、汇总纳税企业、2012年度发生股权或债权重组业务的企业、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等。纳税评估面不低于汇算清缴企业总数的3%。
      (三)开展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各基层局可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的对象,检查重点同纳税评估的相同。但根据我局《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的规定,对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必须进行专项检查。检查面应达汇算清缴企业总数的1%—2%。
      企业所得税专项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面合计不低于汇算清缴企业总数的5%。
      (四)探索创新管理模式。翔安区局要在总结“业务骨干”工作模式的基础上,根据总局企业所得税“团队式”管理的基本要求,结合实际,探索建立企业所得税“团队式”管理模式,应对高风险和特殊事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以团队作业方式收集、分析纳税异常信息、进行评估(检查)选户、实施重点纳税评估(重点检查)等。其他单位,也可以结合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积极实践,不断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质效。

      八、其他事项
      (一)关于汇算清缴对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关于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期限及申报资料
      1.申报期限。纳税人2012年汇算清缴应于2013年5月31日之前完成,并报送相关的涉税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2.申报资料。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涉及跨年度确认所得或无限期结转扣除项目的,同时报送《跨年度确认所得情况表》、《无限期结转扣除项目情况表》;
      (4)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5)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等相关资料;
      (6)涉税事项审核审批文件、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资产损失申报的资料,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的有关报备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关于工作总结。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基层局要及时撰写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于6月25日前将汇算清缴材料报送市局(税政二处)。总结应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减免税的审批、报备情况;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的情况(户数、比例、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的税款、存在的问题、建议);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等。
      汇算清缴工作其他未尽事宜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算清缴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工作绩效考核。市局将根据宣传培训情况、优惠备案情况、申报表的初审复核情况、申报率、中介报告审核情况、纳税评估、专项检查完成比例、完成质量(特别是对亏损企业的检查情况)等,对各基层局进行考核,并列入年终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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