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省契税的纳税期限,根据“先缴纳契税,后办理产权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依据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的情况进行如下调整:
(一)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纳税期限
1、在《公告》发布(即2012年6月1日)前已经发生纳税义务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契税的,申报期限由原来的2012年7月15日前调整为至2012年11月30日前,缴款期限由原来的2012年8月30日前调整为至2012年12月20日前。
2、自《公告》实施之日(即2012年6月1日)起发生纳税义务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契税的,申报与缴款期限调整为自代收契税之日起90天内。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代收代缴契税的,申报与缴款期限调整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纳税人办理房产证之日止。
(二)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纳税期限,纳税人申报与缴款期限调整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天内。
三、本公告下发前已对纳税人逾期申报进行罚款的,应给予办理退还。
本公告自2012年8月31日起执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问题政策解读的通知》(琼地税函[2012]2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