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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营改增”对国内影视公司税负影响分析
     发布时间:2013/6/17    来源: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   阅读次数:499
     

      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营改增”试点。该项政策的出台,将对电影文化产业产生重要影响。
      
     “营改增”对国内影视公司的影响  
      就电影文化企业而言,“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其收入分成采取票房分账模式,即扣除票房总收入5%的电影发展专项资金,同时按票房总收入的3.3%对院线和影院征收营业税及附加费用,剩余票房收入由制片发行方和院线按各自的分账比例进行分成。但若“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制片发行方和院线,均需缴纳增值税。
      
      由于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为其销项税额扣除进行税额的余额,因此,电影制作、播映和发行纳入“营改增”试点后,如增值税税率与原营业税税率相差不大,则可抵扣进项将对纳税人的税负产生较大影响。
      
      以下简要分析电影制作发行企业和影院的成本构成及可抵扣进项,以分析“营改增”后电影文化企业的税负变化。
      
      首先,就国内电影制作发行企业而言,“营改增”可能导致其税负不降反增。原因如下。
      
      从电影制作企业来看,其发生的成本一般包括:摄制组支付给导演、摄影、制片、剧务、服装等人员、主、配角等演员的工资、劳务费和报酬、支付给临时聘用的辅助工以及其他协助人员的各种津贴、报酬,演职人员的食宿费、差旅费,场租费、道具费、服装费、摄影费、录音费、剪接费、照明费、剧照费、洗印费、剧杂费等。从电影发行企业来看,其成本一般包括影片发行成本、销售音像制品发生的成本和销售影片相关的电影产品发生的费用。

     
      其中,电影制作企业向“营改增”试点范围内企业支付的运输费、广告费、属于信息技术服务的影片后期制作费等可作为进项扣除,电影发行企业支付的广告费、支付给“营改增”试点范围内电影制作企业的著作权使用费等也可以作为进项扣除,但电影制作发行企业支付给相关人员的工资、劳务费和酬金,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而这些人力成本,又在制作发行成本中占较大比例。此外,电影制作发行企业向“营改增”试点外企业支付的费用,也不能作为进项抵扣。因此,电影制作发行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后,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对较少,税负可能加重。
      
      其次,影院作为电影放映企业,其实际税负可能减轻。《关于调整国产影片分账比例的指导性意见》((2008)影字866号)规定,影院的分账比例一般不超过50%。将影视制作、播映、发行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前,影院按分账票房的50%缴纳营业税。将影视、制作、发行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影院扣除给“营改增”试点范围内制片方的分成、租金等可抵扣进项之后,其毛利将远远低于票房的50%。影院以此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税负可能降低。
      
     “营改增”对国外制片方的影响  
      今年4月29日,《华尔街日报》报道,我国发行方中影集团在《少年派的奇幻漂流》票房分账中,要求从支付给外国制片商20世纪福克斯公司的票房收入中,扣减其应缴纳的增值税,引起外方不满,拒绝接受票房分账。事后,虽20世纪福克斯公司和中影集团均对该事实予以否认,但该问题也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电影文化产业“营改增”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个问题,即外国制片方的增值税缴纳问题。
      
      依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作为纳税人,缴纳营业税。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第1款的规定,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是指,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财税[2011]111号文件沿用了《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境内”的认定标准。该文件第10条规定,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同时,该文件第6条规定,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因此,如电影文化产业的“营改增”政策仍沿用上述两条规定,则外国制片方应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由其在我国的代理人或我国发行方代扣代缴增值税。
      
      影视公司应对策略  
      华税律师提醒,“营改增”后,电影文化企业应特别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健全财务核算制度。
    财税[2011]111号文件第29条规定,如电影文化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将按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扣除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电影文化企业的“营改增”政策仍沿用此规定,则电影文化企业会面临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且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二是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一方面,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抵扣进项税额的重要凭证。如发票不合规,企业可能无法扣除进项税额。另一方面,增值税发票管理不完善,很可能引发行政或刑事风险。此外,如涉及进口分账影片,该影片外国制片方在我国境内无代理人,国内电影发行企业应代扣代缴增值税。
      
     “营改增”政策期待  
      近年来,国家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但是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却显得相对滞后。华税律师建议应该针对影视等文化产业出台较其他行业更加优惠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可抵扣进项方面,在将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纳入“营改增”试点后,建议政府针对影视制作发行企业的特殊成本构成,扩大可抵扣进项范围。同时,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将影视企业的上下游产业链纳入增值税征收体系,扩大其可抵扣进项范围。
      
      适用税率方面,建议政府参考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影视制作发行企业特别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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