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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3/1/5    来源:   阅读次数:826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举措。为充分发挥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促进经济发展作用,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省各地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核、备案工作,规范基层国税部门的执法程序,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西部大开发各项税收政策,提高纳税服务效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规定,起草了《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审核方式及层级问题
    《办法》明确了我省境内的居民企业和二级分支机构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时采取企业自行申请,主管县级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的管理办法。同时明确了首次申请的企业第一年需经县级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方式加以管理。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申请程序问题

    凡在我省境内,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居民企业和二级分支机构,应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下发后第一次申报期开始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该企业可暂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的,主管国税机关当年暂不予受理。企业应于次年第一次申报期开始前,重新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

    年度汇算清缴时,已按15%税率预缴所得税的企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达到70%以上的相关资料。对主营业务收入达不到规定比例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已经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且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重新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进行审核确认。

    《办法》还明确了总、分机构均设在青海省境内的企业,其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应由总机构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总机构设在青海省,其二级分支机构设在青海省以外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其有关审核、备案手续由总机构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其二级分支机构设在青海省境内的,其有关审核、备案手续由二级分支机构向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问题
    鉴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未颁布,《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在新目录出台前,我省境内的居民企业和二级分支机构,可按《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税率缴纳,待《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照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适用条件,需按照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主管国税机关在审核确认过程中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要求企业提供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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