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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流程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800
     
    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抵扣的流程?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2号),  您所述的流程大致可概括为:  一、资格认定。第四条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资料:  (一)《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备案登记表》(附件1);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仅限高新技术企业);  (三)加盖有军品研制或生产合同鉴证章的武器装备产品订货合同(仅限军品企业)。  第五条 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登记资料之日起,可以按照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相关政策规定申报纳税。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的备案登记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并在防伪税控管理系统系统管理模块的纳税人档案管理中加载标识。对不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备案登记资格,不得执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  二、退税申报。第九条 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应缴增值税增量计算,按季度办理退税的办法,于4月、7月、10月和12月分别办理。  纳税人12月份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应当在次年4月办理退税。  第十条 纳税人应在办理退税的月份申报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退税申报,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附件3);  (二)纳税人本期有新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应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加注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标识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固定资产)》。  三、 退税审核  第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将纳税人报送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相关信息录入税收征管系统,并将退税资料传递到税源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税源管理部门收到退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进行书面审核与实地核查。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的各种固定资产抵扣凭证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结果为“比对不符”、“缺联”、“重号”“作废”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进行核查,查实确有问题不得予以抵扣,应自《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 “本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栏目中转出,并通知纳税人作相应的帐务处理。涉嫌偷骗税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税源管理部门在完成书面审核和实地核查后,应签署意见,连同纳税人申报资料一并报流转税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经审核无误后,由计统部门填写“收入退还书”,送国库部门办理税款退付。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退税申报当月办理完结退税审核及相关退税手续。  由于该法规篇幅较长,不能全部引用,具体详细信息您可通过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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