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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3年申报纳税期限安排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3/1/5 来源: 阅读次数:4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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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3年申报纳税期限安排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3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33号)等规定,现对2013年申报纳税期限作如下安排: 2013年申报纳税期限安排表
月份 申报纳税期限 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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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 1.1-1.18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1.1-1.18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二月 2.1-2.22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月 3.1-3.15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月 4.1-4.18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4.1-4.18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五月 5.1-5.15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1.1-5.31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六月 6.1-6.19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七月 7.1-7.15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7.1-7.15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八月 8.1-8.15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九月 9.1-9.16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十月 10.1-10.24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10.1-10.24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十一月 11.1-11.15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十二月 12.1-12.16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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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请各地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2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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