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法规解读  
      企业筹建期间常见的涉税问题及处理
     发布时间:2012/3/6    来源:   阅读次数:642
     

          某企业于2011年11月批准筹建,12月25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2012年1月1日正式从事生产经营。为此,企业财务人员来电咨询,其企业筹建期间的支出应作为开办费处理,但在企业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前的支出是否应作为开办费处理,取得的相应发票应如何开具,取得营业执照正式经营后,尚无收入产生,上述开办费如何处理,相关亏损年度如何确认,是否还需参加201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现对上述问题分析如下:
    第一,一般而言,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公司注册成立之日为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日期,这个时期发生的费用允许作为开办费税前扣除。而此间的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但此间发生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则应根据情况予以分析审核确认。

     

    第二,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前发生的筹建费应包括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前的支出,但取得的发票上名称应该是《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注明的公司名称(企业筹办处、投资方或经办人名称等)。如果发票上名称与后来注册公司的名称不一致,除非能够提供充分确凿证据,证明两个公司为同一公司,通常不能税前扣除。

    第三,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开办费在开始经营之前不是税前扣除项目,税前扣除的扣除日期为开始经营之后日的当年,开始经营之前的年份不能税前扣除,只能进行归集。

    第四,筹建期间不能计算为亏损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建活动期间发生筹建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所以,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建活动期间发生筹建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这里“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

    第五,企业筹建期间无须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很明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企业在筹建期,没有生产、经营,当然也就不用汇算清缴。就本例而言,该企业无须参加2011年度的汇算清缴,但如果企业的筹建期延续至2012年2月份,并从3月份开始从事生产经营,企业筹建期与开始从事生产经营日期处于同一年度,则应将2012年度作为一个汇算清缴期。

    第六,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的处理。从税收角度而言,企业开办费不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具体而言:
    (一)业务招待费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为开始生产经营并取得销售(营业)收入年度,也就是说此项费用税前扣除的前提必须有销售(营业)收入,而不能在没有销售(营业)收入有情况下,仅按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进行税前扣除。所以,在此种情形下,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符合条件的包括筹建期间在内的未予税前扣除广告费,可以按照实施条件四十四条的规定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相关文章: 企业筹建期 涉税问题

    · 案解企业“走出去”涉税问题 2024-08-21
    · 产业投资基金涉税问题分析 2020-10-30
    · 限售股交易中六个值得关注的涉税问题 2020-10-30
    · 总分公司间划拨资产涉税问题 2020-10-30
    · 市场主导下的村企合作模式涉税问题的探讨 2019-11-26
    · 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及涉税问题 2019-11-26
    · 增值税税率调整,必须要关注的10大涉税问题与纳税影响! 2018-04-28
    · 房地产开发企业涉税问题与税收筹划 2016-09-26
    · 礼品赠送的涉税问题 2016-02-23
    · “名股实债”涉税问题分析 2016-01-27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