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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国税发[2008]14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1065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08]144号                  2008.6.13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预字[2008]228号),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征收管理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需纳入企业所得税税种管理。  总机构应将所有下属机构的信息,包括不就地预缴税款的分支机构的情况,以及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信息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构备案。新增或撤消分支机构,总机构应在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注销后15日内将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每年总、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确定后,总机构应在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或财政厅的分配通知(适用于仅在省内跨州市设有分支机构的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报送的《分配表》或分配通知后10日内,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及时传送给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二级及二级以下)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扣除。  二级分支机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分配表》,不能提交《分配表》的二级分支机构,需提供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总机构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等不需就地预缴税款的情况证明。没有《分配表》也不能提供不需要就地缴纳税款证明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与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企业将该分支机构纳入统一计算所得税。  二、税款申报  (一)总机构跨省设有分支机构的(包括省外总机构在我省设有分支机构,省内总机构在省外,省内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省内总机构,所有分支机构申报,征收、管理严格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执行。  (二)总机构仅在省内跨州市设有分支机构的,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1、总机构在接到财政厅下发通知后10天内须将通知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款第3项规定重新计算分配比例后书面通知总机构,总机构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计算的比例填列《分配表》,并将填列的《分配表》和财政厅通知下发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收到后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按规定当年不就地预缴税款的分支机构,须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不需要就地缴纳税款的证明(样式见附件),分支机构凭此办理所得税零申报。   2、总、分机构纳税期限原则上确定为按季预缴,每个季度终了后10日内,总机构需将分支机构应缴纳税款汇划至分支机构,同时将自行填报的《分配表》发至分支机构,确保分支机构按期预缴税款。   3、《分配表》的填列。  (1)分配比例。由于《分配表》仅包括分支机构数据,各分支机构比例相加应等于100%,但财政厅在计算分配比例时包括总机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比例相加等于100%,故财政厅下发分配比例后,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重新计算所有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计算方法是:某分支机构重新计算比例=该分支机构财政分配比例/(1-总机构财政分配比例)×100%,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相加需要等于1。该分配比例的计算不改变财政厅下发的分配比例。  (2)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预缴申报表(A类)第9行“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总机构财政分摊比例)  (3)各分支机构分配税额=“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表中重新计算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4)分配因素。《分配表》按照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三因素设置,我省分配因素为经营收入、职工人数、资产总额,因此填列《分配表》时,职工人数填入工资总额栏目。  4、税款预缴申报,缴纳。  总机构:总机构计算出本企业包括总、分机构应补退税款后,根据财政厅确认比例,计算出总机构应就地缴纳税款,填入申报表(A类)第18行。申报时,同时提供财政厅的分配比例通知、《分配表》。税务机关根据本企业实现税款,按照财政厅确认比例对总机构应就地预缴税款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开票入库。同时将本企业实现税款减除总机构预缴税款后的余额与《分配表》中“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核对。国税系统征管的总机构,总机构应缴纳税款《分配表》数据均通过强制保存方式录入征管系统。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报送的本期《分配表》后10日内,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及时传送给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分支机构:分支机构须于季度终后15日内,填列申报表(A类)第20-22行,将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申报时须提供总机构下发的本季度《分配表》,主管税务机关将季度《分配表》上注明税款与申报表核对无误后开票入库。  2008年度在财政厅本年度分配比例未下发前,总,分机构暂按原规定预缴税款,待比例下发后,按照比例进行相应调整;以后年度在财政厅本年分配比例未下发前,总、分机构暂按照财政厅上年确定的分配比例预缴税款,待比例下发后进行相应调整。  5、汇算清缴。  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税收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汇算时,根据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缴纳税款的税票复印件确认本企业包括总、分机构在内已预缴税款。涉及各分支机构需补退税款的,填列《分配表》通知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退还税款的;需提供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签字盖章认可《分配表》原件。  6、当年撤消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不参与计算纳税比例,当年剩余期限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在总机构所在地按总机构预算级次入库。当年新设的分支机构不实行分配,由总机构按总机构预算级次入库。  三、本通知适用于执行国税发[2008]28号和云财预字[2008]228号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的所有企业的总、分机构。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的管理,加强地区之间的配合协作,共同做好执行跨地区经营纳税人的征管,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需定期将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况与总机构税务机关通过平台或邮寄传递的信息进行比对,确保税源的完整。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报告。       附件:分支机构不需预缴企业所得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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