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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总分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是否贴花?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1084
     
        问:由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安排工程作业,作业费用转回总公司,由总公司付款,分公司是否缴纳印花税?总公司和分公司内部材料调拨,无合同,印花税由谁缴纳?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法规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一条规定,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依据上述规定,总分公司之间、分公司之间签订的符合上述规定的购货单、订货单、调拨单等应该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但对于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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