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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税收政策亟待完善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666
     
           案 例——   近日,纳税人李某向笔者咨询代开发票事宜。按照常规,只要双方有真实交易,提供合同等相关证据,填制《代开发票申请表》,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相应发票,不会有什么难度。但是,笔者仔细了解情况后,才明白事情不是那么简单。   李某是成都市某区村民,近两年利用空置的住房改建鸡舍,接受甲公司的委托,采用“公司+农户”的形式,为甲公司饲养肉鸡。合作方式是:甲公司提供鸡苗、饲料、兽药,李某负责饲养,肉鸡长成后,由甲公司收回,甲公司按照3元/只的价格支付代养费用。今年,甲公司要求李某扩大养殖规模,于是李某在村里租了一块地,修建了养鸡场,聘请村民20人帮工。上月出笼肉鸡10万只,李某可以收30万元代养费,但甲公司要求李某出具发票后,方能支付代养费用。李某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没有领购发票,只好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税务机关按照服务业征收5.55%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另外按收入额的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后代开了发票。李某缴税后一算账,饲养这批肉鸡,支付了工人工资20万元,水电费3万元,支付场地租金及养鸡场折旧摊销共计5万元,缴纳税款30×(5.55%+3%)=2.565万元。结果辛苦几个月,反倒亏损0.565万元,还不如前两年的收入(前两年因为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未缴税)。   为鼓励“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推广,国家税务总局7月份发布了《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此政策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完善。   案例分析——   一、从农户的角度分析   1.李某是农户还是个体工商户?   在本案例中,李某在建养殖场以前,属于农户。李某租赁土地、修建养鸡场、聘请村民帮工后,有资金、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应该属于个体工商户。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从事工商经营活动必须依法核准登记,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李某应该建账管理。   2.李某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如果李某依法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成为个体工商户———乙养殖场,继续从事上述“代养”业务。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乙养殖场应该按照服务业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如果乙养殖场自行买鸡苗、饲料、兽药等,肉鸡出笼后,销售给甲公司,那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在于,同样是养殖业务,自己饲养则免征流转税,代他人养殖则应征流转税,差别很大。   3.李某该缴多少个人所得税?如上所述,李某未建账,按照收入总额的3%核定征收,缴纳个人所得税0.9万元。如果李某建账,当月亏损,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就出现了问题,规模小而盈利,不缴税;规模大了亏损,因未建账还要缴税。   二、从公司的角度分析:   1.“公司+农户”还是“公司+个体工商户”?   在李某兴建养殖场以前,甲公司与李某签订委托养殖合同,无疑是“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在李某兴建养殖场,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后,就成了“公司+个体工商户”。   2.公司如何缴纳增值税?   甲公司将这批肉鸡销售出去,在“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下,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川国税函[2002]242号)[税屋提示—该文件涉及与此有关的增值税条款已经失效,参考川国税函[2008]15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公司+农户”这类农业生产经营共同体自产并销售农产品,如果其生产资料所有权属于公司,可按照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在“公司+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模式下,暂无相关优惠规定,应按照增值税相关法规精神计提销项税,申报并缴纳增值税。问题在于,公司将肉鸡交给农户代养可以免征流转税,同样条件下,交给“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代养则需要征收流转税,政策差别大。        川国税函[2008]155号 四川省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         川国税函[2009]306号 四川省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二)     3.公司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将这批肉鸡销售出去,在“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下,甲公司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公司+个体工商户”的模式下,暂无相关优惠政策。   建  议 ——  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目的在于鼓励纳税人从事某行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要发挥优惠政策作用,税收优惠政策应该是一个全面系统的工程,不仅要考虑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还要考虑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实现优惠政策的协调配合;不仅要考虑这个行业某个环节的优惠政策,还要考虑这个行业整个产业链的优惠政策;不仅要考虑对该行业个别组织形式(例如“农户”)的优惠,还要考虑对其他组织形式(例如“农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合营企业”等等)的优惠。这样全方位配套的灵活的优惠政策,才能更好地鼓励纳税人,促进该行业的发展。因此,“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税收政策亟待完善。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可享减免所得税优惠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财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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