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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税更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规程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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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下称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下称税收规定),广东省深圳市国税局于近日下发了《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深国税函[2010]49号,下称通知)。 通知所称的税收优惠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免税、减税、优惠税率、税收抵免、优惠扣除、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税收优惠;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需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应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执行。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在办理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由区(分)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3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岗位在收到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后,应审查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申请的税收优惠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申请税收优惠的资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申请税收优惠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税收优惠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税收优惠材料的,应受理纳税人的申请。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优惠审批决定,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书面决定。税收优惠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期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纳税人在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之前,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应进行完整性、合法性核实。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审核后将原件退还给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税收优惠项目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书面告知纳税人执行。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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