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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销售并负责安装收入应如何缴税? |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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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最近查处了一个起重机公司的案件。该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起重机生产,并具备起重机安装资质。在销售起重机时,该企业将销售收入分为价款和安装费,价款向国税部门申报增值税,安装费向地税部门申报营业税。该企业在与客户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明确规定起重机公司销售起重机并负责安装,合同价款由价款和安装费两部分组成,并分别列明了具体数额。我们在检查时认为,应将安装费一并征收增值税,遂作出了补税决定。而企业有不同认识,认为安装费不应缴纳增值税。请问,对该企业销售并安装起重机取得的收入应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还是一并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这里“自产货物”是指:(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二)铝合金门窗;(三)玻璃幕墙;(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起重机生产企业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且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则应对其销售自产货物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安装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否则,则应全部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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