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法规解读  
      应明确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开具与抵扣政策
     发布时间:2013/8/30    来源:   阅读次数:451
     

        国家相关文件规定,自2013年8月1日以后,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但目前却面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何开具和抵扣的困惑,亟待上级部门予以明确解决。

        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但在实际工作中,一般纳税人购买小轿车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是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还是“纳税人识别号”,交管部门与税务部门却有差别。为便于车辆登记管理,交警车管所办理业务时明确这一栏必须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依据是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四)身份证明是指: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而当纳税人拿填写好的组织机构代码到税务局认证抵扣时却通不过,被告知这一栏应该填写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三条规定:“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营改增”试点工作以前,这样的事情还相对较少,各地也出台了一些视同“开票有误”而采取的变通办法试图解决或者绕过这一问题,但大多是治标难治本。随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开展,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将会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也将会尽量将取得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销项税额,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与抵扣应尽早明确。笔者认为,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及时调整防伪税控系统,将这一问题统一为“组织机构代码”也能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相关文章: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穗国税发〔2006〕198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2015-07-16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系统等事项的通知 2014-11-12
    · 4S店将一辆原用于销售的小汽车用于自身经营,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给自己,这张由4S店自己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2014-07-1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 2014-06-08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 2014-06-08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的解读 2014-06-08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013-12-14
    · 深国税发[2013]141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的通知 2013-10-15
    · 浙国税发[2013]103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3-10-15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的公告 2013-10-15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