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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业禁止补偿金是否应缴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44
     
    我公司与某离职员工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根据协议的约定,其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受聘于我公司的竞争企业,我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这两年内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请问,这种按月支付给离职员工的“竞业禁止补偿金”是否应该计缴个人所得税?如果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该如何计算?国家或者地方是否有可以依据的书面文件?是否可以当作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的计税方法进行计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因此,您取得的不竞争补偿款应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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