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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总发[2013]1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7    来源:   阅读次数:79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3]143号           2013-12-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为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策落实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是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此次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是贯彻落实《决定》要求,进一步促进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发展,优化收入分配格局,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升宏观站位和大局意识,充分认识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周密计划,强化宣传培训,优化纳税服务,密切部门配合,完善税收征管,确保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服务水平
      此次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一)是做好政策调整的对比宣传。要积极借助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和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力量,通过开展媒体报导、专家访谈、答记者问等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税收宣传。要重点做好政策调整前后主要变化及相关税务处理的对比宣传,使纳税人领会政策调整的背景、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

      二)是做好对相关机构的辅导培训。要通过集中授课、上门辅导、网站答疑等形式,对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受托人、托管人进行培训。培训时要对政策规定、申报表的填写、相关信息传递等进行重点讲解和辅导,便于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和托管人正确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三)是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要积极组织开展税务系统内部学习培训,加深对政策规定和操作规程的理解,进一步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形式,及时了解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及相关机构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丰富纳税服务内容。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对纳税人诉求要及时受理、快速办理。

      三、完善征管手段,健全管理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运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征管机制,切实提高征管水平,确保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顺利实施。
      一)是要强化代扣代缴管理。要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管理,督促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和托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明细申报义务。要结合《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写说明》(见附件),辅导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规范填写申报表。要加强对明细申报数据的审核,确保申报数据真实、准确。

      二)是要建立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动态管理机制。要对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和年金机构报来的资料进行妥善保管。要依托代扣代缴单位申报信息和第三方传递信息,建立年金管理台账,对年金缴费、运营、领取各环节实施过程控制及动态跟踪。

      三)是要推进年金管理信息化建设。要尽快完善税收征收管理软件,实现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多样化电子申报,满足纳税人申报需求。要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信息的内部传递和外部采集。

      四)是要建立协作配合机制。要建立内部衔接机制,税务机关之间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及时传递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相关信息,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要加强与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共同做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宣传解释和纳税辅导工作。 

    年金简介——
    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及其职工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经济实力自愿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企业年金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的“第二支柱”。

    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是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等三个部分组成。在实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又称为"企业退休金计划"或"职业养老金计划",并且成为所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业年金是指公职人员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按计发办法可以分为待遇确定和缴费确定两种基本模式,即DB和DC两种模式,国外公职人员实行的是DB模式,企业的补充保险是企业年金,主要由一开始的DB模式逐步转变为DC模式,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DC模式已经超过了DB模式。

    职业年金按资金的筹集方式分为现收现付型、基金积累型、部分积累型。公职人员养老保险一般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主要实行的是资金的完全积累型,有部分国家实行的是部分积累型。按照职业年金的组织管理方式,有英、美为代表的信托管理型;有保险公司根据契约管理的公司型;有以德国为代表的传统的企业内部管理型等。

    各国职业年金计划的基本特点是:
    (1)大多数国家的职业年金计划是自愿性的;
    (2)缴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
    (3)基金能够进行市场化运营;
    (4)职业年金计划的缴费和运营享受国家的免税优惠政策。

    附件: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写说明

    2014年1月1日起,对个人的年金缴费或领取的年金,扣缴义务人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一、缴费环节
    扣缴义务人应将个人允许税前扣除的年金缴费部分填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第14列“允许扣除的税费”。其余项目仍按《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填表说明填写。

    二、领取环节
    年金托管人在第一次代扣代缴年金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备注”中注明“年金领取”字样。其余项目仍按《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的填表说明填写。
    扣缴义务人应将个人领取的年金所属期间填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第6列“所得期间”,将领取年金金额填入第7列“收入额”,将允许减计的金额填入第15列“其他”。其余项目仍按《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填表说明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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