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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办企业认定标准及企业所得税管理权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509
     
    2006年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以下简称《通知》)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套税务机构对新办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权进行了重新划分,但在目前执行中仍有一些地区存在相互“争权”问题:国、地税同时办理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分别从事征收管理,纳税无所适从,税款无法交纳,不同程度地影响新办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分析其原因:有收入任务紧故意争夺税源因素,更主要的是对文件理解的不深、不透。现将相关政策分析解读如下,已求有所帮助。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  这个文件包含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新办企业标准和国、地税对新办企业征管范围的界定两个层次的内容:  1、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有两个标准:一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二是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并规定: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2、国、地税对新办企业征管范围的界定。规定:从2006年1月9日起,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的具体征管范围按上述新办企业标准认定,此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实际征管的企业,其征管范围不作调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对财税[2006]1号《通知》作出了如下补充:  1、《通知》中关于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适用于享受和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所有内资企业。?  2、《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3、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其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1)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由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2)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其中,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国家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地方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4、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在设立时以及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购置、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的,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征收管理机关按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上述第2项)规定确定。?  分析上述两个文件精神,结合机构分设以来国务院有关划分国、地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权的一贯原则,今后对新办企业所得税(国地税)管理权限的划分标准只有三个标准:  一是全部由自然人投资(包括个人或多人)新办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是由国家独资新办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是由国家、原有企业、自然人其中的两者或三者共同出资新办的企业按上述国税发[2006]103号《通知》确定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标准确定国、地税的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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