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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税收违法案件公告十一
     发布时间:2014/3/27    来源:   阅读次数:512
     
    2013年税收违法案件公告十一

    青岛市地税局           2013年11月12日

      青岛山水荣浩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于2001年10月14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1年10月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注册资本为600万元。法定代表人:邢召文;经营地址:青岛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326号;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粒化高炉矿渣微粉生产、销售。该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健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平度市支行,账号:37101997906051013014;主管税务机关为平度市地方税务局旧店中心税务所。

      2011年该单位实现营业收入987574.51元,利润-100298.56元,年纳地方税额3320.77元;2012年该单位实现营业收入3150973.33元,利润-190498.97元,年纳地方税额27775.68元;2013年1-4月该单位实现营业收入231906.83元,利润-28881.33元,年纳地方税额7751.67元。

      一、发现的涉税违法问题: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1年
      该单位2011年10月使用集体土地面积5441.59平方米,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7〕172号)规定,该单位应缴纳第四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5441.59×6÷4=8162.39元。

      2012年
      该单位2012年10月增加使用集体土地面积17145.79平方米,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7〕172号)规定,2012年应缴纳土地使用税(17145.79 5441.59)×6÷4 5441.59×6÷4×3=58368.23元,已申报缴纳24000元,应补缴2012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58368.23-24000=34368.23元。

      2013年
      该单位2013年1-3月使用集体土地面积22587.38平方米,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7〕172号)规定,应补缴2013年度1-3月城镇土地使用税22587.38×6÷4-6000=27881.07元。

      二、涉税违法问题的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单位2011年少申报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8162.39元、2012年少申报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34368.23元、2013年少申报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27881.07元,责令限期补缴入库。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单位少申报缴纳的2011-2013年度土地使用税70411.69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应补缴税款70411.69元。

      上述违法问题处理及处罚意见:我局责令该单位补缴2011-2013年度土地使用税70411.69元。我局已于2013年7月16日将《税务处理决定书》以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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