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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1/7    来源:   阅读次数:562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2013-12-31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要求,为确保我省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正式运行,现将使用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票的种类
      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分别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其中,普通发票包括《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提供邮政服务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因国税机关发票管理工作要求,已取消通用手工发票。

      二、发票的申请领购
      (一)试点纳税人自接到主管国税机关通知之日起,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领购发票,但必须在2014年1月1日起方可开具使用。
      (二)试点纳税人初次领购国税机关监制发票时,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由国税机关发给《发票领购簿》。

      三、发票的开具使用
      (一)为了保证发票顺利衔接,普通发票设置2个月的过渡使用期,试点纳税人已领用的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可延续使用到2014年2月28日。过渡期结束后,试点纳税人不得继续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业务所需发票按照地税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其增值税业务所需发票按照国税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三)试点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的方式
      自2014年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采用以下方式开具普通发票:
      1.长春地区的纳税人可以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网站(
    www.jl-n-tax.gov.cn)“软件下载”栏目免费下载“单机版机打发票软件”进行发票开具,同时,可联系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下载、安装、使用、打印调试等帮助。
      2.长春以外其他地区的试点纳税人,全部使用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
      (四)试点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继续使用企业自有开票软件的,应在使用前及时修改软件,确保能够自行录入领购发票号码信息并正常开具,其软件需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开票信息暂不须报国税机关。
      (五)试点纳税人需要使用冠名普通发票的,从2014年1月1日起,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冠名发票。
      (六)试点纳税人在营改增前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营改增后不再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四、发票的代开
      (一)专用发票的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吉国税函[2013]101号)要求,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对增值税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国税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普通发票的代开
      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需要到税务机关或委托代开单位代开普通发票的,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执行。

      五、地税发票管理的后续事宜
      (一)试点纳税人应于2014年4月30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发票缴销后,主管地税机关及时办理地税发票票种变更事宜。
      (二)试点纳税人在营改增前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地税发票的,应于2014年4月30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或者税控装置及用户注销等事宜。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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