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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31日前“随便”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计税的好日子马上到头了
     发布时间:2017/1/5    来源:   阅读次数:1324
     
    今天聊的话题是:12月31日,看看这些普通发票你要不要开具,最后的机会,先抢上这一拨。


    (1)何起之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如下: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你说这个12月31日是如何定的,不就是到年关的感觉定的吗,当然经过严谨的测算,估计我们的企业同志也该清理差不多了,但大家知道,中国经济这么广大,那几个月不给钱懒账的多吧,此时多也不给发票,制衡一下,要是过了12月31日如何办啊?


    (2)另有规定还真是有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中“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形,在2016年12月31日后仍可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你们开心了吧,因为建房子这事长啊,你们算特殊情形。


    (3)如何办啊


    那肯定是尽量早开啊,有的同志说,早开了人家不要,这首先我们要知道早开,早协调对接。如果真是开具了,对方不要,那就先开着,反正也不让你计税,放在抽屉中过个年都没有事,如果以后要,拿出来,不过最好别时间长了,对方可能说我们所得税上不予认可之类,也难缠的。


    先给业务部门打个针,预防,财务同志的任务先完成,不然以后人家埋怨你没有提前告知。同时呢,最好形成书面的东西,所谓这是财务同志的证据啊。


    那我们有的同志说,反正我们缴过营业税,我就要开,实话实说,真应依着你才是。但是人家要是形式上看文件,过了不得开,开了就计缴税,那不就遇上难了吗,能预防的防着点,不能再想招,别一开始看着不顺眼就要法院见,有暴力倾向的对谁都不好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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