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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折扣方式销售,纳税处理有讲究
     发布时间:2012/10/8    来源:   阅读次数:418
     

    折扣方式销售是一种常见的销售行为,包括折扣销售(又称商业折扣)、销售折扣(又称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3种具体形式。不同销售方式下,销售方取得的销售额有所不同,其纳税与账务处理也有较大区别。

    因此,能否正确辨认折扣方式,决定了税务处理的正确与否。笔者建议在具体辨认中,可以利用折扣与销售的“顺序关系”,正确分析其销售属于哪一类,以适用不同的税务处理,正确计税。

    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比如一件衣服售价10000万元,购买10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0件,折扣20%等。其特点是折扣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

    分析发现,折扣销售过程中折扣的发生是为了销售行为能够成立,从而实现收入,只有销售行为发生并成立,才产生增值税税收法律关系,也才满足增值税征税的条件,才能计征增值税。而销售行为成立,收入确认,才能满足所得税征税条件,计征所得税。

    由此得出结论:折扣二字在销售之前,表明折扣的发生是为了销售成立,以满足税收关系,从而计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因而折扣额可以在销售额中扣除,以扣除折扣额的销售额计算纳税。

    但是这个折扣能否在销售额中扣除,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有不同的规定。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这也表明增值税规定较企业所得税更为严格,要求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才能扣除折扣额,主要是适应增值税购进扣税制要求,从而正确计税的要求。同时,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的中“无偿赠送他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付款期内,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比如,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其特点是折扣发生在销售之后。通过分析发现,销售折扣是为使购货方尽快偿付货款而给予的折扣,其发生在销售行为之后。也就是说,折扣的发生是在销售这个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增值税的纳税条件已经满足,收入已经确定,所得税征税条件已经满足,折扣的发生是为了货款早日收回,因而其与销售行为没有关系,故不允许在销售额中扣除,应该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计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销售折扣发生时,可列入财务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由此得出结论,折扣二字在销售之后,表明折扣的发生在销售之后,与销售行为发生、税收关系成立无关,因而折扣额不能在销售额中扣除,应以扣除折扣额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

    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如企业销售的商品由于不满足购货方的要求,企业给予购货方1000元的折让。其特点是行为发生在货物销售之后,导致原销售额减少。通过分析发现,销售折让的折让,虽然发生在销售之后,但是折让的发生是为了销售行为的继续成立,税收关系继续成立,因而折让额应该在计税销售额中扣除。所以,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对销售折让可按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销售折让发生后,销售方按照折让额冲减销项税,购进方按照折让额冲减进项税;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由此得出结论,折让二字在销售之后,表明折让的发生在销售之后,是为了销售行为、税收关系继续成立,因而折让额应该在销售额中扣除,应以扣除折让额之后的销售额计算纳税。

    案例分析
    某企业产品价目列明,A产品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为每件200元,购买200件以上,可获得5%的商业折扣,购买400件以上,可获得10%的商业折扣。该企业对外销售A产品350件,规定对方付款条件为2/10,1/20,n/30,购货单位已于8天内付款。其商业折扣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该销售业务的销项税额是多少?

    分析这个案例发现,A产品销售规定随着购买数量的增加给予的折扣属于折扣销售,其折扣的发生是为销售实行、税收关系成立服务的,同时折扣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因而在计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时应以扣除折扣额的销售额计税。规定对方付款条件为2/10,1/20,n/30,购货单位已于8天内付款,而给予对方的折扣属于销售折扣,是发生在销售行为之后,与销售实现、税收关系成立无关,因而在计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应以扣除折扣前的销售额计税。折扣发生时列入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200×(1-5%)×350×17%=11305(元)。

    会计处理为:
    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77805
           贷:主营业务收入   66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305。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76248.9   
           财务费用1556.1
           贷:应收账款77805。

    小 结: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当折让位于销售之后时,折让是为了销售、税收关系继续成立,发生的折让额可以在销售额中扣除,计税应以扣除折让额后的销售额计算;折扣在销售之前,表明折扣发生是为了销售实现、税收关系成立服务,发生的折扣额可以在销售额中扣除,计税应以扣除折扣额的销售额计算,但在增值税中要求折扣额与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作为扣除条件;折扣在销售之后,表明折扣发生在销售之后,与销售实现、税收关系成立无关,发生的折扣额不允许在销售额中扣除,计税应以扣除折扣额之前的销售额计算,折扣发生时列入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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