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总店和各地中心店及分店应分别在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五、来伊份经营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店统一领购和使用,各中心店及分店不得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各中心店和分店向其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并通过计算机开具。
六、来伊份省区各中心店及分店从8月份开始使用《增值税传递表信息系统》,省区各中心店应在每月7日前汇总其所辖分店应税销售收入和预征增值税额和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传递给总店。总店应于每月10日前,汇总、填列各中心店销售收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传递至省局审核确认。
七、各中心店及分店在所在地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八、各中心店及分店销售自购商品,一律在所在地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九、各级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来伊份各中心店及分店的日常管理,对少报销售收入的,应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就地补税,并不得在总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十、来伊份新成立的分店,应在成立当月,由分店和总店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经总店报省局审核后,在传递表信息系统中添加。
十一、年度终了,由省局组织相关市州局对来伊份进行增值税清算。
特此公告。
附件1:湖北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所属分店明细表 下载:doc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