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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住房补贴能否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47
     
    公司计划对住房未达到面积的老职工以及98年停止分房后无房的新员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目前报批国资委的文件已经得到批复,我想咨询一下国家及北京市关于企业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能否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法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规定,1998年12月31日(含)前已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其1999年1月1日(含)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以及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均按月发放,计入职工个人帐户,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专项用于住房消费。对无房老职工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包括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在职工购房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由所在单位直接付给售房人(单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97号)规定: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银行、中直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个人从单位取得的补贴标准内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薪计算纳税。  因此,对北京地区无房老职工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委托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管理,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从单位取得的补贴标准内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薪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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