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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科研品明年起免征进口税
     发布时间:2012/11/30    来源:   阅读次数:1002
     

       近日,为鼓励和支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科技创新,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科学技术部、民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科学技术部、民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54号),将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现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规定所指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民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资产总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三)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兼职的科研人员不超过25%;

      符合上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与本单位所承担的科研任务直接相关的科研用品,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并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资格证书。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资格审核认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民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经认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持有效的资格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按照海关的管理规定,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和相关进口科研用品的减免税审批手续。经认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与本单位承担的科研任务直接相关的免税进口科研用品的范围、用途等,按照《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63号)修改后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2007]45号)执行。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资格由科技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定期复审。已经获得免税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如经查实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违规分配资产或利润、偷税、骗税或者将免税进口物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行为的,海关或税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按照有关规定被处罚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民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资格的认定条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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