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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加计扣除的新产品范围的界定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42
     
    问: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第三十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请税务部门明确答复: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都包含哪些项目,国家相关部门有没有明确规定,如生产部门的某个工人某约每天都参与了一点新产品的加工,其承担的工资\水电费\管理费等是否可以全额计入加计扣除基数?  答:税收政策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确认标准有待总局下文明确。  如果是2007年度汇算清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088号文件规定“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并不包含水电费和管理费;其中准予加计扣除的工资是指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2008年及以后更详细的规定有待新规定下发后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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