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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所得不同类型的个税政策差异分析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504
     
          按照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企业和个人须各自承担缴纳一部分养老金。有的企业为了减少养老金方面的支出或基于企业改制等方面的原因采取了让职工提前退休的政策,为此,一些企业的财务人员来电咨询,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同时还有一些企业的财务人员对诸如因工作需要而延长部分职工的退休时间,或职工正常退休后再任职所取得的收入以及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个税征免政策提出咨询。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相应条件的,应该退休,为此《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号)和《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退休年龄为: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国发[78]104号文件同时对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的退休年龄也规定了相应的限定性条件。为此,《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离退休人员工资发放办法》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这是一个原则性规定,也是退离休人员个税政策征免的基本依据。而本文所涉及的其他情形的个税征免则应与职工法定离退休所取得的免税退休工资区别对待。   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须缴个税   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明确规定,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也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再任职如何缴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并同时符合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等条件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属于兼职人员,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工资以外的补贴收入要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延长退休年龄期间取得工资所得免税需关注特案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缴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七)项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对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1]40号)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包括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两大类),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贴、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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