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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县级供电分公司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5/7/16    来源:   阅读次数:455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县级供电分公司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十七条、《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意见征询及异议处理暂行规定》(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通过税务网站公布的方式,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县级供电分公司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广泛征集税务行政相对人、基层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该《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在税务网站(外部网站和内部网站)上公布期限为20日,起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至2015年7月19日。对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税务行政相对人、基层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者邮寄的方式,于2015年7月19日前反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电子邮箱:1390552111@qq.com
      邮寄地址:合肥市永红路11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邮政编码:230061

      附件:
      1.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县级供电分公司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文件起草说明、解读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县级供电分公司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近接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关于县级供电分公司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请示》反映,该企业将下属县级子公司吸收合并,组建县级分公司。故申请对县级分公司实行按预征率方式缴纳增值税。

      为支持企业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经研究决定,对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肥西县、濉溪县、绩溪县、宿州市城郊、六安市城郊、铜陵县供电公司实行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方式,预征率为1.5%。

      此公告2015年7月1日执行。今后,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新成立的县级分公司按此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月日

    关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县级供电分公司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一、目的。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在《关于县级供电分公司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请示》中反映,该企业自2015年3月起,将下属县级子公司吸收合并,逐步组建县级分公司,申请对县级分公司实行按预征率方式缴纳增值税。为支持企业发展,故起草此公告。


      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

      三、必要性和可行性。目前,该公司市级分公司采取的是按预征率2.2%预缴增值税的方式。该企业新建县级分公司后,县级分公司也应以预征率方式缴纳增值税。经测算,县级分公司预征率暂定为1.5%。
      公告决定对新组建的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肥西县等6家供电分公司实行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方式,预征率为1.5%,自2015年7月1日执行。今后,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新成立的县级分公司按此公告执行,若该企业业务的毛利率发生较大变化,省局将视情再作调整。

    关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县级供电分公司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近接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关于县级供电分公司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请示》反映,该企业自2015年3月起,将下属县级子公司吸收合并,逐步组建县级分公司。申请对县级分公司实行按预征率方式缴纳增值税。

      为支持企业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经研究决定,对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新组建的肥西县、濉溪县、绩溪县、宿州市城郊、六安市城郊、铜陵县等6家县级供电分公司实行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方式。今后,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新成立的县级分公司按此公告执行。经测算,县级分公司预征率暂定为1.5%,若该企业业务的毛利率发生较大变化,省局将视情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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