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等文件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单位自产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单位自产的农产品,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据此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时,必须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开票的依据。
二、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上述享受免税的鲜活肉产品包括纳税人购买猪、牛、羊、鸡、鸭、鹅等畜禽类动物委托屠宰企业进行宰杀,收回后再对外销售的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生猪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发〔1999〕163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函〔2007〕125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同时废止。
四、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