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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仅靠核定最低计税价格难防大型酒企避税
     发布时间:2015/7/16    来源:   阅读次数:1489
     

      近年来,不断有媒体曝出一些酒企,特别是大型酒企通过人为安排规避消费税的消息。而税务机关一直在想办法堵塞政策漏洞,压缩其避税空间。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目的正在于此。
     
      3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应按照《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37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有利于遏制酒企,特别是大型酒企通过关联交易避税,保全消费税税基。但从实践看,此举仍然难以防止酒企,特别是大型酒企避税。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委托加工白酒,除受托方为个人外,应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具体计税方法应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计算纳税。即纳税人将委托加工的白酒收回时,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人将这些白酒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对外销售。如果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税务机关应按照《办法》核定纳税人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在实践中,尽管《办法》对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如何核定已有明确的规定,但纳税人依然可以通过多种方法避税。因为白酒消费税仅在生产环节缴纳,流通环节无须缴纳消费税。《办法》发布前,许多白酒企业成立子公司专门负责销售,降低白酒出厂价格,抬高销售公司对外销售价格,从而达到避税目的。《办法》发布后,一些企业很快升级了避税方法。特别是一些大型酒企设立了二级销售公司甚至多级销售公司,生产企业将白酒销售给一级销售公司,一级销售公司销售给二级销售公司后,二级销售公司再加价卖给经销商……
     
      目前,《办法》对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中的销售单位和对外销售价格界定还不够清晰。多数人认为,销售单位为直接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的企业,对外销售价格为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的价格,对于企业设立二级甚至多级销售公司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应税行为。同时,企业设立的二级销售公司可能跨地区设立,或者从公司名称、股权结构、人员构成等方面很难看出是白酒生产企业的关联企业,除非企业自行申报,否则基层税务机关缺乏手段发现此类避税行为。基于此,笔者建议白酒消费税借鉴增值税征收管理方式,实行道道征、道道抵的征管模式。实行这种征管模式,就是将现行消费税由价内税逐步调整为价外税。即消费税计税依据就是该应税货物或服务的销售额。这种调整使增值税与消费税的税基、计算方式完全一致。消费税本身就是对特定消费品的重复课征,没有必要为了解决重复课税而成采用单一环节课税。消费税实行价外税后,就会很自然解决重复课税问题,还可以避免白酒企业的逃避纳税行为——因为零售环节直接面对消费者,而消费者总是单个个体,应税企业与单个消费者即使构成关联方也无避税的意义了。

     
      在具体的税收征管中,建议建立消费税发票制度,并纳入现有的防伪税控系统进行管理,或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延伸到消费税征税领域,形成增值税、消费税专用发票制度,实行“一票管两税”。比照成品油的管理办法,对所有销售白酒的纳税人全部认定为消费税一般纳税人,对整个白酒链条实行道道征、道道抵的征管模式。
     
      同时,充分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对白酒产品实施“电子身份证”监管。借助日益成熟的自动识别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我国已经建立了一个庞大的技术服务平台和数据库,以及一个政府部门和全社会联动的监管网络。每件产品的电子监管码唯一,即“一件一码”,好像商品的身份证,可以实现对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全程监管,实现产品真假判断、质量追溯与全程跟踪等功能。基于此,建议建立“全国白酒监督管理网络”,充分利用“金税三期”的大数据集中,对白酒产品实施“电子身份证”监管。实现从生产、流通、运输直至销售,全过程在税务部门的监控之下。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网路,实时查询每一盒、每一箱、每一批白酒产品的生产、经营、库存以及流向情况。
     
      作者单位:山西省国税局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第十条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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