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地方法规  
      苏财规[2014]3号江苏省省级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6/8    来源:   阅读次数:555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4]3号                                    2014-1-27

    省级各有关企业:
      为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根据国家明确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改革原则,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制定了《江苏省省级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公布实施。并就2012及2013年度专项扶持资金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省级企业(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其应税服务增值税税款全部缴入省级国库的试点企业),应于2014年4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交拨付2012年10月到2013年12月专项扶持资金的申请。

      二、《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省级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等申请表格可以通过江苏省财政厅网站下载,下载路径:登陆www.jscz.gov.cn,点击“下载专区”,下载《江苏省省级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有关表格》。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联系。
      联系人:汪志勇,电话:025-83633300;
      诸颖琳,电话:025-83633089。

      附件:江苏省省级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财预[2012]34号)精神,结合省级企业营改增试点后税负变动实际情况,为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推进,省财政设立省级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是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为保障改革试点行业中的省级企业总体税负不增加而设置的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
      对于按照其他规定已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省级企业,不再给予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补贴。

      第三条专项扶持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 对符合扶持条件的省级企业采取“按月跟踪、一次性核拨”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共同开展专项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年度清算以及对税负变化情况按月监控、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受理省级企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定并拨付资金,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核确认试点后按照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以及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
      第三章扶持范围、对象、标准和期限

      第七条专项扶持资金的扶持范围为2013年底前纳入营改增试点的行业:
      (一)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铁路运输除外)、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第八条专项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为营改增试点中的省级增负企业。省级增负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省级企业在2012年10月1日以前成立且营改增试点后其应税服务增值税税款全部缴入省级国库;
      (二)省级企业营改增试点后按照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有增加,且月均增负额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
      (三)省级企业应做到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且近三年内无违反税收法规、财经纪律等行为。

      第九条专项扶持资金的扶持标准不高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累计税负增加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累计税负增加额=累计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额-累计应税服务按原营业税规定计算的营业税额
      第十条专项扶持资金的扶持期限为纳入营改增试点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第四章材料受理与资金核拨
      第十一条申请专项扶持资金的省级企业,应于2014年4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交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材料(以下简称“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省级企业申请材料包括:
      (一)《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二)《省级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三)《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还原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复印件;
      (四)《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差额扣除凭证等)复印件;
      (五)逐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复印件;
      (六)逐月《江苏省营业税改增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
      (七)同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八)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九)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十一)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在侧面加盖骑缝单位公章(每项申请材均需单独加盖企业公章),由省财政厅留存。

      第十三条省级企业提交的资金申请及相关材料由省财政厅统一受理。其中,省级企业提交的《省级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应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盖章确认。
      省级企业提交审核的《省级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主管国税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返还给企业。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申报金额较大的省级企业,省财政厅将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对审核通过的省级企业,一次性拨付专项扶持资金。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专项扶持资金的核定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规范。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对申请专项扶持资金的省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省级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对于虚报、冒领、骗取专项扶持资金和不按规定退付超拨资金的企业,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27号)、《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2006年第32号)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附件:
       1.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2.省级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3.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
      4.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

    相关文章:

    · 沪苏浙皖甬税务局签订协议,推动长三角一体化16项税务措施落地 2020-10-30
    · 杭州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 2020-10-30
    · 江苏全面启动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联合电子化 2020-10-30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0年8月热点问题 2020-10-30
    · 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操作指引》 2020-10-30
    · 安徽税务发布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0年5月) 2020-06-28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线访谈(四) 2020-06-28
    · 上海税务发布疫情防控税收优惠问答 2020-06-28
    · 杭州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 2020-06-28
    ·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2020年6月) 2020-06-28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