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涉税案例  
      免租金期间房产税如何缴纳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29
     
          某外资企业A于2003年1月1日将自有某房产出租给B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双方签订了一份租期为20年并且金额固定的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前两年(2003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免收租金。   2010年4月,该地主管税务机关对B公司租金支出进行核查时,抽调了该租赁合同。认真研读合同条款后,税务人员认为B公司于2003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期间免租使用A公司房产,属于无租使用纳税单位房产的行为,要求B公司根据《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第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的规定,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   财税地字[1986]第8号第七条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09]128号文件发布后,该规定已经失效。财税[2009]12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那么,B公司是否应履行该房产税的缴纳义务?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理清无租使用与免租使用的概念。   “免租”不等于无偿使用   “无租使用”是不基于租赁交易的使用行为,如房产出借等。无租使用一个明显的特征是使用人无需支付租金性质的对价。即由于房产所有人与使用人并不发生租赁交易这一法律事实,因而使用人并无支付租金的义务,所有人也无权向使用人收取租金。当然,不收取租金并不代表房产所有人不能向房产使用人收取任何费用,只是其收取的费用不属于租金性质而已。如出借行为中,房产所有人可向使用人收取基于使用行为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免租使用”则应基于发生的租赁事实,并在租赁交易中,租赁双方约定租金为零的行为,从形式上可以表现为出租方根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豁免承租方租金,承租方根据租赁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当然享受免予支付租金的权利。免租使用为承租方根据租赁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合同权利。   事实上,“免租使用”与“无租使用”情形中适用的计税方式也不相同。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 计征方法包括两种:     (1)从租计征。房产用于出租的,根据租金收入计征;     (2)按余值计征。除出租之外的情形,均适用按余值计征方法。“免租使用”中,房产用于出租,应按从租计征方法缴纳房产税,由于租金为零(租金不合理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核定),则其应缴税金也为零。而“无租使用”中,由于房产不用于出租,应依据房产余值计缴房产税。   租赁行为中,房产产权所有人为房产税纳税义务人,承租方无需缴纳和承担房产税。   国发[1986]9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根据上述规定,在房产租赁行为中,除房产产权未明确或存在未解决的租典纠纷外,房产所有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最终承担房产税。即使存在代缴情形,代缴义务人也只是负责将纳税义务人的应缴税金代为缴纳入库,而无需承担该房产税支出。这也正是财税地字[1986]8号、财税[2009]128号文件规定房产使用人只需履行“代缴”房产税义务的原因。   对于上述案例,应该这样处理:   1.由于免租使用不属于无租使用,因此B公司无需履行代缴房产税 的义务。   2.由于房产产权明确归属于A公司,且该房产也非用于出典业务,亦不存在未解决的租典纠纷,因而可以明确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为A公司。B公司不是纳税义务人,无需缴纳和承担缴纳房产税的义务。   免税房产出租须缴税   上述案例中,导致税企分歧的原因,一是将“免租使用”与“无租使用”均归属为无偿使用而忽略了两者的本质区别;二是对上述两文件的立法动机缺乏准确地理解,上述规定的立法动机主要是为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事业单位、宗教寺庙等单位自用房产属于免税房产,但如该房产提供给其他纳税单位或个人使用,则需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由于上述免税单位一般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其在提供房产给其他单位使用时,往往不签订租赁合同,如出借房产,从而产生“无租使用”情形。在此情形中,房产不再符合免税条件,从而应予以征税。由于使用方一般为经营单位,便于税务机关监管,规定由其“代缴”房产税,从而有利于堵塞征管漏洞,防止房产税 流失。  

    相关文章:

    · 关于“2.2亿巨奖”,彩票奖金要缴纳个税吗? 2024-01-12
    · 请求开具发票和请求承担因不能开具发票而发生的损失,是同一项诉讼请求吗? 2020-10-30
    · 特许权使用费条款适用的案例分析 2020-10-30
    · 小规模纳税人跨期预缴增值税,降率优惠该如何执行 2020-06-28
    · 股权架构不同,投资收益是否免税也不同 2020-06-28
    · 实例解析税收疑难问题的处理 2020-06-28
    · 案例分析:融资租赁业务应如何进行税会处理 2020-06-28
    · 从北京到上海——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个税差异渐明朗 2020-06-28
    · 案例分析:股东特殊影响力作为投资如何实施 2020-06-28
    · 中国2019年度影响力十大税务司法审判案例 2020-06-28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