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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预提1月发放的工资可税前扣除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2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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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2010年元月28日在税务总局举行的在线网谈中介绍,只要企业列支的工资薪金,属于本年度的,即不超过12个月份,如果采取下发工资制的,其次年一月份发放的工资,可以作为当年度的费用扣除。 在访谈中,有一位网友提及,公司预提费用在所得税前的列支标准在各地税务机关执行不统一,例如南方某市不允许预提工资,北方某市允许列支次年一月份发放的工资。总局能否对预提费用的列支范围、时间标准等作出进一步规定?缪慧频副司长对此明确指出,按照税法规定,除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可以预提费用外,其他一律不得预提费用。至于企业列支工资薪金问题,只要企业列支的工资薪金,属于本年度的,即不超过12个月份,如果采取下发工资制的,其次年一月份发放的工资,可以作为当年度的费用扣除。 思威瑞特联合(北京)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业务总监、中国财税管理咨询网财税咨询培训专家王骏解释道,网友提问所谈及的北方某市可能是指天津市,该市曾经做过类似的工资扣除明文规定,这个规定减少了企业纳税调整的工作量,尊重了会计处理的连续性,是比较人性化的做法。我国也有不少地区甚至规定只要在2009年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2009年度的所属工资就可以税前扣除,而不需做纳税调整。但是,也有少部分城市依然恪守税法收付实现制的规定,对于12月已经预提但次月才会支付的工资不得在预提当年税前扣除。缪司长的本次回答,将已经预提的工资在次年一月发放的纳入扣除范围,和天津的做法是一致的。但是需要注意,一个纳税年度只能扣除12个月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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