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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须申报
     发布时间:2012/3/28    来源:   阅读次数:10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但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以下简称第2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也就是说,“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的规定不再执行了,企业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资产损失,都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

     

        那么,企业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该怎样申报呢?第25号公告明确,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第25号公告规定,以下五项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上述规定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另外,第25号公告中规定的“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与国税发〔2009〕88号文中规定的“可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相比,也发生了些细微变化:新增“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无形资产、在建工程以及银行抵债资产的损失”,删除了兜底条款,另外对于金融商品买卖场所的规定予以放宽,且增加了买卖期货发生的损失。内容规定更具体,更明确了,同时条件也有所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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