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横琴开发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横琴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开关运行之日起,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部分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进口税收免税或保税。 通知规定,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生产企业运营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从事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和服务外包等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区内物流企业进口用于流转的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保税。同时,通知规定了不予免税和不予保税的货物清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009年8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实施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将横琴岛纳入珠海经济特区范围,根据规划,国家将逐步把横琴建设成为“一国两制”下探索粤港澳合作新模式的示范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