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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稽查局送达公告沪地税六稽公〔2012〕3号
     发布时间:2012/11/30    来源:   阅读次数:808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稽查局送达公告          沪地税六稽公〔2012〕3号

    上海奔红广告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地税六稽罚一[2012]14号)。

      我局于2011年7月8日至2011年9月26日对你(单位)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现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一:你公司2009年12月至2010年7月申报的营业税减除凭证共25份,发票代码均为:231000871552,发票号码分别为:00172204-00172206(其中00172206有2份)、00172211-00172214、00172216、00172221-00172226(其中00172224有2份)、00172230-00172236、00172241-00172242,总金额1,827,920元,其中:2009年12月3份,金额合计205,000元;2010年1至7月22份,金额合计1,622,920元。经税务综合征管软件查询,以上发票由上海肖蕾广告有限公司所购买。经上海肖蕾广告有限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对该些发票鉴定,以上25份广告业专用发票均属假票,你公司利用以上发票作为营业税营业额减除凭证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造成少缴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的规定,少缴营业税91,39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397.72元。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的规定,少缴2009年企业所得税693.21元、2010年企业所得税367,530.33元。

      违法事实二:经检查你公司签订的两份《上海市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longerad2009-06-04-01、longerad2009-06-04-02),该两份合同签订日期均为2009年6月,合同金额合计84万元,你公司未按规定对该两份合同贴印花税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少缴印花税420元。

      二、处罚决定
      对上述违法事实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少缴税款一倍罚款,其中营业税罚款91,39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6,397.72元,企业所得税罚款368,223.54元。

      对上述违法事实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规定,处少缴印花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1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66,227.26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缴纳入库(帐号:)。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稽查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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