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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领域税收优惠政策(13)
     发布时间:2012/3/18    来源:   阅读次数:408
     

    【标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1〕30号
    【发文日期】2001.08.07
    【税种】增值税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全文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6月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

      二、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或免税政策。

     

      三、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他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做退库处理。

      四、为保护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对纳税人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销售的国内生产的豆粕以及在此期间定货并进口的豆粕,凭有效凭证,仍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给予退还。

      五、自2000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第二条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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