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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757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统一了发票专用章的样式,请问是否以后未使用此固定格式印章的发票就是不合格发票?  答:《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根据上述规定,开具发票单位应按规定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而专用发票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文件中统一样式。因此,发票未加盖规定专用章,属于违反规定情形,也是所述中的不合格发票。  需要纳税人注意:  1、目前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到2011年12月31日。  2、发票使用财务专用章不再有效。某些税务局规定,原使用财务章的企业,财务章可使用到2010年6月30日。请企业具体咨询当地税务局。  3、新办企业开具发票,要尽速安排刻章。  4、如果纳税人接收了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刻章发票,要尽快更新,避免跨月。  5、纳税人印制套印发票专用章,要适用新规定。  总之,纳税人尽早与您主管税务机关协商确定相关事宜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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