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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总局9月19日财税疑难问题解答汇总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56
     
        问:企业将自主开发的技术转让给直接控股的子公司,取得技术转让所得300万元。请问这部分所得,是否可以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如果居民企业对子公司控股比例达到100%,则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居民企业对子公司控股比例未达到100%,应考虑转让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一条及财税〔2010〕11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如果符合有关规定,则应按照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第二条至第四条的规定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问:某企业注销在外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时,将存货交回总机构,其增值税留抵税额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设立在外县市的分支机构注销时,存货由分支机构移至总机构应视同销售,留抵的税额作为分支机构进项税额在实现的销项税额中正常扣除,而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公租房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规定,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问:对单位和个人从事农家乐经营采摘、观光的农用地,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三条规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余用地则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林场中的度假村用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四条规定,关于林场中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偿取得土地,在商品房开发期间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土地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期间需交纳土地使用税。    问: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一幢房产,房产税如何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三条“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注:热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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