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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的完工时间如何确定?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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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的完工时间的规定?有何实际意义? 答:一般的产品,都是产品完工后,检验合格,才销售的,此时,销售收入确认,成本也就确认了,计税所得额就容易了,但是,对于房地产却不是这样的。 商品房预售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定的一项制度,这项制度允许开发商在房屋未建设完工之前就进行销售,这样,就产生了“期房”。此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核算就面临一个问题:期房的成本如何确定呢?只有房地产真正完工,企业的计税成本才能最终确定,企业所得税才能得以准确核算。所以,如何界定完工产品,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我们看看所得税对“完工”是如何确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确定了完工的具体情形,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就简单了。 销售在开发产品完工前就已经开始,而且完工后还会继续下去,直到全部开发产品售出。针对开发产品完工前后销售行为的不同内涵,企业所得税采取的是不同的处理方式。 针对完工产品的所得额核算,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发生的已销售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也应在当期扣除。 针对未完工产品的所得额核算,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可见,在房地产经营企业的所得税处理中,开发产品的完工时点是非常重要的内容。 当我国取消房地产预售制度时,这个完工产品的时点就不像现在这样意义重大了。届时,房地产和其他产品的核算就相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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