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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货方违规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97
     
    我公司从一家贸易公司购进货物一批,货物已入库,货款已付,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也已收到,我公司当月已认证抵扣,入账。后因和销货方其他纠纷,对方在没收到已开出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情况下,违规作废,造成我公司认证的发票,在次月比对不符,双方国税局发函调查。我方税务局勒令我公司做进项转出处理。但对方却不给我公司另行开具,理由是要我公司将已入账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必须退回。我公司怎么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的规定: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规定:目前,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比对不符”、“缺联”、“抵扣联重号”、“失控”、“作废”、“缺红字抵扣联”等六种。  1、凡属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的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均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属于“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的发票,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因此,贵公司应将该笔业务的专用发票退回,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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