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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制度调整变化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595
     
    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单证备案制度是有效防范出口骗税,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的主要手段,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业务核查与备查管理。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12月份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明确规定“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出口货物,应在申报退(免)税后的15天内,将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等相关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方便税务机关核查”。  但是,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由于一些特殊情况或其它原因,部分出口货物根本无法取得国税发[2005]199号文要求提供的相关单证,备案制度与实际情况有偏差。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其一出口货物无纸化报关无法提供相关单证。目前,随着出口货物电子化管理的不断升级,海关通关口岸开始实行无纸化报关业务(如:青岛海关),出口企业如按上述条件提供出口货物备案单证已无法实现。其二盖有海关签章的出口货物装货单不便取得。国税发[2005]199号文,对出口货物装货单的解释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只有经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以此来看,出口货物装货单只有经海关签章后的才能生效,除此之外不能视为合法单证。可是,目前海关签章手续复杂及其人力资源的不足,使出口货物装货单票票签章已不可能,企业只能拿没有签章的装货单进行备案。其三与外商签订的合同不是纸质手签的原件。这种情况多见于,出口货物合同签订为传真件、电子邮件或口头协议,无法提供与文件规定一致的备案单证。其四出口企业整理大量的备案单证比较繁琐,占用工作日的时间长,在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后15天内进行单证备案很难做到,只能靠拼凑资料来应付检查,备案制度流于形式。  国税发[2005]199号文不但限定了出口企业提供备案单证的相关要求,而且对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也明确了处罚规定,对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文件中并没有讲明在特殊情况下无法取得备案单证的不作处罚,本来一些单证根本无法实现备案的要求,也同样按处罚办理,制度的推行影响了企业利益,也阻碍了对外贸易的发展。  2006年9月份,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各地不同的反映,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对出口货物单证备案制度的限制条件进行了重申,使制度执行符合了企业的实际,达到“为查而备”的目的。在理解上,企业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备案单证无法提供与国税发[2005]199号文规定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2、“出口货物装货单”只要具有国税发[2005]199号文规定含义的,可以不需要海关签章备案。3、采用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合同,可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签字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相符后备案。4、业务办理采取无纸化管理办法的,可自制电子单证经税务机关批准,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后进行备案。5、无法取得备案单证的,可在保证电子单证备案真实性的前提下,使用电子数据备案定期进行管理,并能确保税务机关调取备案单证时,能如实提供电子数据或将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纸制单证。6、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中标机电产品退税、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等没有货物出口的特殊退税政策业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制度。  国税函[2006]904号文件的最新解释,解决了出口货物单证备案备而不全、难以备全的问题,规范了出口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同时,也杜绝了税务机关对其备而不查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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