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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件成熟时将在全国范围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
     发布时间:2012/11/30    来源:   阅读次数:518
     

      改革是推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动力源泉。近10年来,随着我国各项改革逐渐进入攻坚阶段和深水区,改革已开始触及更深层次的利益格局调整,实施难度也更大,而房产税改革恰恰是在这一大背景下酝酿并开始实施的。

      万事开头难,砥砺前行的房产税改革,终于在本世纪第二个10年刚刚开始之时迈出了重要的第一步。经国务院批准,上海市、重庆市自2011年1月28日起,开展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改革试点。上海市对本市居民家庭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新购住房征收房产税;重庆市对独栋商品住房(包括存量住房)和新购高档住房,以及在重庆无户籍、无工作和无企业的个人购买第二套以上普通住房征收房产税。在谈及启动房产税改革并实施试点的原因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居民收入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房地产也成为个人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的要求,有必要研究推进房产税改革。鉴于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我国目前对个人住房普遍征税的条件尚不成熟。对个人住房征税需要在制度设计和管理机制等方面充分研究论证,并在实践中逐步探索。为不断积累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房产税改革,有必要在部分城市开展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

      从房产税改革试点实施1年多来的情况看,改革整体运行平稳,社会反响总体积极,达到了预期的目标。据有关部门统计,在上海市完成认定的住房中,应税住房的比例不到20%,且80%以上的购房家庭都是本市居民家庭,表明投机投资性需求和过多占用住房资源的行为受到一定抑制;90%以上的应税住房适用0.4%的优惠税率,主要集中在非中心城区,也实现了鼓励人口向郊区转移的政策导向。重庆市高档住房的需求得到抑制,2011年成交面积占全部成交面积的比重比2010年下降4.1%,高档住房的成交价比试点前下降了7.1%;住房供求结构也发生了一定变化,大户型比例下降,中小户型增加,多数高档商品住宅项目楼盘访客量出现较大幅度下降。

      正是由于房产税改革牵涉范围广、影响程度深,这项改革在沪、渝两地开展试点后,有关部门对改革的下一步推进持非常谨慎态度。然而,社会各界仍对房产税改革存有疑虑与争议。纵观社会各界对房产税改革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房产税能否抑制房价、房产税到底会起什么作用、房产税与土地出让金并存是否属于重复征收和国家对土地使用权征税是否有依据等几个方面,对此,有关财税专家给出了分析与判断。

      第一,在当前市场上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较多的情况下,房产税改革对市场的短期调控和长远健康发展都具有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影响房价的因素非常多,包括市场供求关系、房产开发成本和消费者对未来房价的预期等,其中供求关系是主要因素。因此,应客观、全面地看待房产税改革对房价的影响,不能期望征收房产税对高企的房价发挥“一剑封喉”的作用。

      第二,现阶段,房产税的主要功能在于调节收入分配和引导住房合理消费,而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则是次要的。从长远看,推进房产税改革,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建立完善、规范的房产税制度,将来自于房地产流转环节的部分一次性的收入转移到保有环节,可以为地方政府提供一项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并有利于形成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提高与税收收入增加的良性循环,改变地方政府行为的短期化倾向,推动政府职能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第三,从理论上讲,房产税的征收依据是房地产所有者享有了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需要向政府纳税;土地出让金的征收依据是土地使用人从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政府得到了使用权,需要向政府付费。因此,二者一个是税收,一个是价款,性质不同,并不属于重复征收,不能合并。同时,随着房地产市场机制及财税体制的逐步完善,地方政府的收入结构将趋于优化,土地出让收入所占比重将逐步降低,房产税的比重将逐步提高。

      第四,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包括房产及其占用的土地,物权法已经明确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也是一种财产权,房主对房屋占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因此,对土地使用权征收房产税是符合财产税原理和有关法律精神的。

      房产税改革的下一步走势是人们目前最关心的问题。根据前述三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表述,试点开始后,三部门将总结试点经验,适时研究提出逐步在全国推开的改革方案。条件成熟时,在统筹考虑对基本需求居住面积免税等因素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拥有的住房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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