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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国税函[2010]27号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业务流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862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业务流程(试行)的通知杭国税函[2010]27号        2010.4.20各区、县(市)局,开发区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局相关文件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对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即征即退操作流程,及时发现和排除企业退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对变动率指标异常的企业实施预评估程序(案头评析),在预评估阶段评析企业申报退税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经案头评析不能排除疑点的,再转入一般评估程序。具体业务的操作流程如下:一、应报送的资料(一)按《杭州市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资料报送(若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工作规程不一致的,可作适当调整);(二)《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退税相关指标变动计算表》(附件1)。纳税人填报《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退税相关指标变动计算表》时,应在表中对异常数据进行详细的说明,并提供当期相关资料。二、大厅窗口受理 纳税人于每月征期结束后持上述资料向办税服务厅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受理人员对其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对资料完整符合条件的,按涉税事项工作规程的有关流程予以受理;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三、税源管理部门初审各税源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对纳税人递交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退税相关指标变动计算表》各项指标进行初审。经审核数据真实且指标正常的,审核人员在《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退税相关指标变动计算表》“税务机关意见”一栏中签署数据指标正常的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退税审批。经审核指标异常的,审核人员在《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退税相关指标变动计算表》“税务机关意见”一栏中签署数据指标异常的意见,并转入预评估程序进行案头评析。对于软件产品,由于大多为定制式、订单式生产销售,其月度销售变化起伏大,销售额变动率异常极易成为常态。因此,对于销售额环比变动率及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变动幅度均超过(+)50%的企业确定为指标异常,采取预评估的方法进行重点审核、评析。四、退税预评估对《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退税相关指标变动计算表》指标异常的纳税人,由退税审核人员进行指标预评估。审核人员应及时与企业联系,核实相关退税资料是否有效,申请退税的业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存在的疑点,可要求企业补充相应资料,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对于退税企业的案头评析主要审查、评析以下内容:(一)产品是否属于退税范围审核退税产品是否属于自行开发生产的,是否已取得相关产品登记(认定)证书或资格,申请退税的产品是否已取得公文审批文件等。(二)纳税人是否规范开具发票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发票或合同上的货物名称与相关产品登记(认定)证书不一致、金额不相符、未按合同约定确认收入、货物发出未及时开具发票等情况;开具的发票是否符合规定,软件产品名称是否与登记的名称一致等。(三)发生的业务是否真实审核发生的业务是否真实,是否含有外购产品,确认的收入是否与实际应收取的款项相符,货款是否已收取以及收取方式是否为非现金方式。(四)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审核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纳税人未在即征即退货物销售栏中申报收入、销项税额计算错误、进项税额未准确核算(分摊)等未准确申报等情况。(五)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准确核算收入、成本与费用对于软件产品,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软件产品与硬件产品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自产软件与外购软件产品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费用与成本归集错误、收入与成本确认时间不一致等情况。五、预评估退税审核经案头评审预评估能排除指标异常疑点的,或纳税人已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的,退税审核人员在《预评估工作底稿》(附件2)上签署经预评估指标正常的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退税审批。经案头评审(预评估)仍不能排除疑点的,退税审核人员在《预评估工作底稿》上签署经简易评估异常的意见,并将案件转入一般评估程序处理,该文书不予退税。 附件:1.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退税相关指标变动计算表2.即征即退审核评析工作底稿 下载: doc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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