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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府办[2013]5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6/17    来源:   阅读次数:719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13]58号            2013.4.1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等文件精神,为继续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稳定房价工作责任
    认真做好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工作,保持房价基本稳定。2013年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低于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

    发改、国土、规划、建设、住房、财政、税务、物价、统计、公安、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稳定房价的工作责任,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落实工作。

    二、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
    (一)继续严格执行普通商品住房限购措施。住房、公安、民政、税务、社保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审核工作机制,加强购房资格审核,对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人,不予办理房屋登记;对违反政策规定,或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执(从)业人员,暂停网上签约或交易申请,其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由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进一步落实对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优化利率结构、合理定价,满足居民家庭首次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贷款需求,继续严格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贷政策,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严格按规定调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征信记录,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

    (三)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务、住房等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各项税收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依法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继续优化税收征管程序,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稳定普通商品住房及住房用地有效供应
    (一)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规模。2013年我市计划供应住房用地300公顷,其中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对列入年度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实行优先供应,应保尽保。

    (二)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凡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及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囤地炒地者、仍存在欠缴本市土地出让价款和本市范围内被认定存在土地闲置行为者及其控股股东不得参与本市土地竞买活动。

    (三)强化住房用地供后监管。对“招拍挂”供应的住房用地,严禁改变用途,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投资总额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全面核查房地产大企业和大地块履约情况,依法清理和处置违约建设项目用地。

    (四)积极推进项目开发建设。发改、国土、规划、建设、住房等有关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竣工,加快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住房有效供应。对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

    (五)促进县区小城镇住房市场发展。按照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要求,结合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加强对县区小城镇住房市场发展的政策引导,采取集中优质地块、优先财政支持、统一规划的方式,形成重点开发区域,加大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给,健全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改善县区小城镇居民住房条件。

    四、全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全面落实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14600套、新开工19420套、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2000户及4800套分配入住的任务。按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稳步推进我市城市和国有工矿(含煤矿)、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将我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和旧城改造纳入棚户区改造统筹推进,棚户区所在县区政府要加大拆迁补偿工作,确保项目的实施。积极申请开展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公租房的试点工作,抓好教师产权房、教师及卫生院周转房的项目建设。

    (二)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将保障性住房及周边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继续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专用资金的监管;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

    (三)狠抓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管办法,在设计、建材、施工等各个环节上严格把关,建立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监管主动介入制度,落实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巡查监督,采取定点监督、巡查(抽查)监督以及竣工验收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切实规范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

    (四)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落实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人员,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工作。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对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严格执行“三审二公示”制度,严厉查处违规骗保骗租行为,规范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后续管理。2013年,进一步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将符合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相结合,扩大保障性住房的覆盖面,力争十二五期末,我市住房保障覆盖率达到20%。

    五、加强市场监管和信息公开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行为监管。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审核,住房管理部门要在商品房预售审批过程中进行价格指导和监督,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对预售申报价格过高且不接受住房管理部门指导的商品住房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并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并优先保证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确保商品房预售项目如期竣工交付。

    (二)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住房、国土、建设、规划、税务、价格、工商、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严查闲置土地和炒地、无证售房、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虚假宣传、规避限贷政策,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外乱收费、价格欺诈、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以采取暂停网上签约、记入信用档案、停止发放贷款直至收回贷款以及禁止参加土地竞买活动等惩处措施。

    (三)加快个人住房和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继续按照“统一数据库、统一系统平台、统一业务规范,房屋生命周期全覆盖、业务流程周期全覆盖”的目标要求,大力推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综合平台系统,并于2013年9月底前实现市本级与所辖县联网,12月底前实现个人住房和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与自治区联网。

    (四)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房
    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及时针对房地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采取应对措施,确保房价、地价平稳;及时发布市场调控和相关统计信息,正确解读市场走势和有关调控政策措施,引导居民建立合理的消费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主动澄清。对诱导购房人违反限购、限贷等政策措施,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六、建立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支持合理住房消费、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增加市场有效供给、完善相关政策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推进配套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长效机制和政策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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