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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1/5    来源:   阅读次数:973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2012-11-21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总分支机构纳税人(以下简称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分支机构均在陕西省境内的增值税纳税人。
      第三条除本办法第十二条外总分支机构应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分别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总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申报缴纳方式包括“先预征后结算”、“销售额比例分摊”和“总机构统一缴纳”三种方式。纳税人具体适用方式由审批机关决定。
      第二章审批管理
      第五条纳税人申请实行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增值税申报缴纳方式,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机构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或控股设立,且为非独立法人企业;
      (三)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实时监控货物移送、销售收入实现和发票开具情况;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四)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固定资产、存货等在总机构账册或报表中反映和记载。
      第六条纳税人申请实行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增值税申报缴纳方式,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总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纳入总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名单;
      (四)纳税人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核算软件、经营信息管理软件及其使用说明;
      (五)纳税人近两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第八条纳税人申请实行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增值税申报缴纳方式的审批权限
      (一)总分支机构省内跨市的,可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也可由总机构直报省国税局审批。对申请实行“总机构统一缴纳”方式的,报省国税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
      (二)总分支机构市内跨县(市、区)的,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对申请实行“总机构统一缴纳”方式的,经市财政局同意后,报省国税局审批。
      (三)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区)的,报县(市、区)国税局审批。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由省、县(市、区)两级税务机关审批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章申报管理
      第九条实行“先预征后结算”方式的纳税人,由各分支机构(含有应税业务的总机构本部)以当期实现的应税销售额按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就地申报纳税;总机构汇总核算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扣减预缴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方法为:
      (一)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分支机构应税销售额×预征率
      总分支机构省内跨市的,预征率由省国税局确定;总分支机构市内跨县(市、区)的,预征率由省国税局授权市国税局确定。
      (二)总机构应补(退)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期初留抵税额-当期全部分支机构预缴税额-前期多缴增值税额
      因预征率过高造成前期多缴税款的,省局将适时调整预征率。总机构在申报时应将多缴增值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栏“应纳税税额减征额”中,如前期多缴税额较大,不能一次抵减的,应建立台账,分次抵减。
      (三)分支机构每月10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月预缴税款,并及时将缴税凭证上报总机构。总机构按月汇总后,作为扣减当月应纳税额的依据,并于每月25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条实行“销售额比例分摊”方式的纳税人,由总机构汇总当期全部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应纳增值税额。根据总机构本部有无应税收入,分两种情况按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具体方法为:
      (一)总机构本部有应税收入的:
      (1)当期汇总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2)各分支机构(含总机构本部)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汇总应纳增值税额×〔各分支机构(含总机构本部)当期应税销售额÷总分支机构当期全部应税销售额〕
      (二)总机构本部无应税收入的:
      (1)当期汇总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2)总机构应纳增值税额=当期汇总应纳增值税额×总机构留成比例
      (3)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汇总应纳增值税额-总机构应纳增值税额)×(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总分支机构当期全部应税销售额)
      总分支机构省内跨市的,总机构留成比例由省国税局确定;总分支机构市内跨县(市、区)的,总机构留成比例由省国税局授权市国税局确定。
      (三)总机构每月5日前编制《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税额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见附件),下发各分支机构。
      (四)各分支机构将《分配表》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于每月15日前将增值税缴税凭证上报总机构。
      (五)总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同时附报《分配表》及各分支机构增值税缴税凭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实行“总机构统一缴纳”方式的纳税人,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额、统一申报、统一缴纳。各分支机构不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第十二条实行“先预征后结算”及“销售额比例分摊”方式的纳税人,如在同一县(市、区)设有多个分支机构的,经县(市、区)国税局同意,可确定其中一个分支机构作为纳税主体,其他分支机构不办理税务登记,其应税销售额并入该纳税主体统一申报纳税。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总分支机构省内跨市的,发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国税局确定;总分支机构市内跨县(市、区)的,发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国税局授权市国税局确定。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得开具发票,应使用内部货物调拨结算单,调拨结算单样式由纳税人自定并报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直接认定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录入CTAIS系统,不实行辅导期管理。
      第十五条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更新总机构税务登记记录,准确反映分支机构变化情况。
      新增分支机构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纳入总机构统一申报纳税范围,审批权限同第八条。
      注销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应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总分支机构的日常税收管理。对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经原审批税务机关同意停止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申报缴纳方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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