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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国税函[2012]171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8/28    来源:   阅读次数:727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函[2012]17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贯彻落实,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及试点时间。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试点范围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我省实行全国、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行业、产品见附件1。
    试点纳税人核定扣除标准,根据执行情况,每1-2年测算公布一次。

    三、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范围的试点纳税人,按财税[2012]38号文件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申请时应顺序选择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省级税务机关或授权的市级税务机关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核定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

    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是指生产试点行业范围内某类产品的纳税人在全省户数较少(一般掌握低于五户)且规模较小,或虽然有一定户数,但企业间单耗数量差距较大,不适合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情况。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程序
    (一)程序
    1、申请核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提供以下资料: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见附件2);
    (2)纳税人申请产品的生产工艺、行业标准说明;
    (3)纳税人申请扣除标准的数据来源、计算方法,参考值;
    (4)国税机关审定必需的其他有关资料。

    2、审定。主管国税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试点纳税人产品的工艺流程、上报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有行业标准的审核其申请的扣除标准是否与行业标准的参考值相符,审核完毕并逐级上报。

    实行省、市两级审批制度。省级国税机关由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会同政策法规处等相关部门组成扣除标准核定小组。市级国税机关也应成立相应的扣除标准核定小组。

    省国税局农产品核定扣除工作组:
    组长:李录温
    副组长:宋永信李宗贞
    成员:刘文桥张英林刘佩欣王一川刘勇

    主管国税机关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经过公告的扣除标准作为试点纳税人的有效核定扣除标准,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3、执行。试点纳税人按照公告的扣除标准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申报纳税时一并填报《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见附件4),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后,按照当期准予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进行核定扣除。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表》(见附件3);
    (2)纳税人当期购进直接销售的农产品,或生产产品的情况说明或证明资料;
    (3)纳税人损耗率的相关说明;
    (4)国税机关审定必需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报纳税时一并填报《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相关内容。

    (三)对实行成本法的纳税人,年度终了30日内,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全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实行参照法的纳税人比照办理。

    五、省局审定范围:
    1、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的纳税人,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

    2、生产销售粮食白酒(多粮)生产企业,年销售额4000万元以上的;酒精及单粮白酒生产企业,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葡萄酒生产企业,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酒类制品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

    3、生产销售植物油的纳税人,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
    低于上述标准的试点纳税人,由市级国税机关审批,并报省局备案。

    六、主管税务机关对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相关事项进行审核确认
    (一)试点纳税人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计算当期农产品进项税额时,应按销售额、销售量等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二)试点纳税人当期农产品平均购进单价与当期市场价格差异幅度20%以上的,为购进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主管国税机关应进行分析审核,无合理理由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按下列顺序进行核定: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购进农产品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农产品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公布有效的当期农产品平均市场价格确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价格确定。

    (三)试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或对省级国税机关公告的扣除标准有疑义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国税机关接受纳税人申请并逐级上报,省级国机关或授权的市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审定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七、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核定扣除标准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一)进项税额转出计算公式
    1、农产品收购发票购进农产品:库存农产品转出进项税额=(库存农产品账面价值/(1-13%))×13%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库存农产品转出进项税额=库存农产品账面价值×13%

    2、农产品收购发票购进农产品生产产品:库存产品应转出进项税额=(库存产品账面价值×2011年农产品耗用率/(1-13%))×13%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生产产品:库存产品应转出进项税额=(库存产品账面价值×2011年农产品耗用率)×13%

    2011年农产品耗用率=2011年投入外购农产品金额/2011年产品生产成本
    库存的半成品和产成品要分别核算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3、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合计=库存农产品应转出进项税额 库存产品应转出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要在进项税额转出后,重新确定各类存货的账面成本价值。

    (三)纳税人将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合计数据填写到税款所属期为7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并且在8月份申报期内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报《库存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表》(见附件5)和《库存商品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表》(见附件6)。

    八、试点纳税人销售的免税产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属于购进农产品所含进项税额部分,依据《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第11栏,该类免税产品对应的“当期准予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属于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部分,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九、试点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除按财税[2012]38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报送相关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当期农产品收购情况表》(见附件7)。

    十、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扣除情况的监管,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落实《重点农产品收购价格信息采集办法》(鲁国税发[2010]69号),堵塞税收流失漏洞。

    十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试点纳税人核定扣除的纳税辅导,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国家政策,掌握核定计算方法。及时掌握核定扣除政策落实情况,发现、反映存在的实际问题,对不能准确核定或计算抵扣的,向审批机关反映,有必要的,组织实施政策调研、纳税评估或税收检查。

    附件1:全省统一的部分农产品扣除标准
    附件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等6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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