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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支持爆燃事故受损纳税人恢复生产经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3/12/14    来源:   阅读次数:429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支持爆燃事故受损纳税人恢复生产经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规定,为支持中石化输油管线爆燃事故受损纳税人积极开展生产经营自救,帮助受损纳税人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现就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解答如下:
      一、地税机关如何快捷高效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答:对于办理税收优惠涉税事项纳税人,将在青岛市地税局黄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办税服务厅开通绿色通道,同时采取预约服务、特事特办等方式为您提供办税服务,本事项预约服务电话:86989555,如有需求,请您拨打电话联系。另外,将采取点对点、税企联线形式主动给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服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网上12366在线、税企征纳互动平台、办税服务厅均提供相关业务咨询。

      二、能否办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
      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爆燃事故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申请延期申报;其应缴纳的税款,可以申请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间,应缴纳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三、个体工商户能否办理停业登记?
      答:个体工商户由于本次爆燃事故停止生产经营的,可向青岛市地税局黄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手续,最长停业时间为一年。

      四、遭受资产损失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前扣除?
      答:对此次爆燃事故中遭受资产损失的纳税人,以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资产损失,在进行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按《青岛市地税局关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个人取得哪些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此次爆燃事故中,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以及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爆燃事故中损毁的房产可否享受免征房产税?


      答:对经有关部门鉴定后,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七、纳税人是否能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纳税人因爆燃事故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符合《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81号)条件,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如何办理车船税退税?
      答:纳税人已完税的车船因本次爆燃事故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纳税人报废、灭失的车辆,可凭车辆管理部门开具的报废、灭失证明,在办理“交强险”退保时,一并退还车船税。

      九、如何具体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个体工商户停业登记?
      答:本次爆燃事故区域内纳税人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个体工商户停业登记事项的,由青岛市地税局黄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相关资料。
      延期申报流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之前向办税服务厅提起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书面延期申报申请报告;(2)延期申报申请核准书;(3)税务登记证副本;(4)相关书面证明文件。
      延期缴纳税款流程: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2)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有关说明材料;(3)当期资产负债表;(4)当期纳税申报表。
      个体工商户停业所需资料:(1)《停业、复业报告书》;(2)税务登记证副本;(3)发票领购簿、空白发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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