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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3/29    来源:   阅读次数:1539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要求,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为保证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强增值税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的,应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申报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同时应填报《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维护费用抵减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表样见附件),二者金额必须一致。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申报表》第19栏“应纳税额”与《申报表》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申报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及《清单》中“金额”栏填写本期实际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申报表》第19栏“应纳税额”与《申报表》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申报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及《清单》中“金额”栏填写《申报表》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办理此项业务的,应在网上办税系统中录入《清单》信息。

    纳税人上门申报的,纳税服务部门综合业务窗口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在“综合数据管理系统”中录入《清单》信息。

    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将把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的情况纳入风险分析监控范围。各基层局要利用“综合数据管理系统”相应的查询功能和后台数据分析手段对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申报数据与清单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发现纳税人存在多抵减税额问题的,根据风险等级和应对程序,部署实施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在核查中确认纳税人存在多抵减税额行为的,按现行的有关税收政策处理。

    三、自2012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认证。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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