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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1/7    来源:   阅读次数:779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2013-07-2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44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吉林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正式运行。为确保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程中发票管理的平稳过渡、顺畅衔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票的种类、适用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分别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统印普通发票和定印普通发票。其中统印普通发票包括《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定印普通发票原则上沿用目前省地税局确定的发票类别和版式。(详见附件)

    二、发票的申请、领购
    (一)试点纳税人从2013年7月22日起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购国税监制发票,但必须在2013年8月1日起方可开具使用。

    (二)试点纳税人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需要,结合主管国税机关的普通发票管理要求,自行选择国税监制的通用机打(平推式、卷式)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因发票管理工作需要,国税机关已取消通用手工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要求,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三)试点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及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试点纳税人初次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国税监制发票时,同时需提供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可领购国税机关的《发票领购簿》。

    三、发票的开具、使用
    (一)结合我省营改增发票使用衔接的实际状况,考虑到部分行业的用票特殊性,对城市公交、轻轨、出租车、长途、县乡短途客运业务使用的“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以及广播影视服务业收取有线电视费使用的“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冠名类)”等,设置5个月的过渡使用期,试点纳税人可延续使用到2013年12月31日。”

    (二)试点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其发票使用按照地税机关的现行规定执行。增值税业务根据国税机关发票管理要求,采用相应的方式开具使用国税监制发票。

    (三)试点纳税人发票的开具方式
    自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采用以下方式开具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业税控开票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单机版机打发票软件”开具普通发票,不再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发票开具:
    1.吉林地区的试点纳税人,使用吉林地区的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松原、白城地区的试点纳税人,使用省国税局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如果8月1日前无法完成网络开具发票的准备,可暂时使用“单机版机打发票软件”开具发票,待条件具备后再纳入网票系统。
    2.其他地区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软件下载”栏目免费下载“单机版机打发票软件”开具发票(软件下载网址:
    www.jl-n-tax.gov.cn),同时,可联系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下载、安装、使用、打印调试等帮助。

    (四)试点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继续使用企业自有开票软件的,应在使用前及时修改软件,确保能够自行录入领购发票号码信息并正常开具,其软件需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开票信息暂不须报国税机关。

    (五)出租车行业试点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原有计价器等机具开具国税监制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六)试点纳税人需要使用冠名普通发票的,从2013年8月1日起,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冠名发票。

    (七)试点纳税人在营改增前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营改增后不再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四、发票的代开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开
    1.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77号公告精神,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收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比照代开增值税发票规定办理。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小规模纳税人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涉及个体户和其他个人的,在起征点调整后规定如下:其销售额、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以选择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时,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增税专用发票。

    (二)普通发票的代开
    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需要到税务机关或委托代开单位代开普通发票的,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委托代征营运车辆税收的通知》(吉国税联字[2013]4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五、地税发票管理的后续事宜
    (一)设置过渡使用期的地税发票,试点纳税人应自过渡期满之日起2个月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未设置过渡使用期的地税发票,试点纳税人应在2013年8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发票缴销后,主管地税机关及时办理地税发票票种变更事宜。

    (二)试点纳税人在营改增前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地税发票的,应于2013年8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或者税控装置及用户注销等事宜。

    本公告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1.营改增国、地税发票主要票种衔接对照表
    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适用发票目录(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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