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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还剩一年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7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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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支持西部地区发展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完成内外资合并后,国务院曾正式发文确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期满,也就是继续执行到2010年年底,其后再视国家政策调整情况而定。这就是说,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还剩一年时间,国家应早日出台新的衔接政策。优惠政策一直对相关企业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以上市公司内蒙古平庄能源[14.26 -4.49%]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其从事的煤炭生产业务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属于煤炭类年产120万吨及以上高产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高效选煤厂建设项目。2008年,企业以煤炭生产为主营业务,其煤炭生产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83%。按照财税〔2001〕2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规定,该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中国家给予鼓励类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经公司申请,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并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享受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内地税字〔2009〕335号),允许该企业在2008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的审核确认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该优惠政策,平庄能源2008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由25%调整为15%,该公司据此对2008年报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经重新计算后公司净利润从67803万元提高到75094万元,增加了7292万元;每股收益从0.67元提高到0.74元,增加了0.07元,增幅超过10%。不难看出,获得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平庄能源的业绩提升大有裨益。这也提示了我们,国家应当继续通过产业目录调整来体现产业发展导向,并与税收优惠政策充分衔接,促进鼓励类产业的平稳快速发展,而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只剩下最后一年的优惠期(2010年),政策何去何从,应当及时做出新的部署,以便企业心中有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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